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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015/04/29612 作者:佚名
导读:(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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