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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争议评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2015/04/29897 作者:佚名
导读: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但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争议评审。建

争议评审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州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应用,当时的联合技术咨询组针对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建议。但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争议评审。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委员会(DisputeReviewBoard,现称DisputeReso-lutionBoard,简称DRB)制度最早在197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艾森豪威尔隧道工程中采用,取得了成功。这条隧道的土建i电气和装修三个合同共计1.28亿美元,都采用了争议评审的方式解决争议h在4年卫期内有28次不同的争议听证和评审,而DRB的意见都得到了双方的尊重而未发生仲裁或诉讼,在美国贏得了较大的正面效应。美酉由14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协会(AAA)制定了几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非诉讼糾纷解决程序(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

世界银行关注到美国的实践,逐渐在其贷款项S中试用。1980年至1986年由世界银行和泛美幵发银行贷款的洪都拉斯ElCajon大坝项目,首次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采用争议评审机制。该项目金额髙达2030万美元的5次争议均由DRB调解成功并为争议双方所接受,工程按期完工,DRB费用仅为30万美元。至2006年,有超过2000宗国际性项目使用或计划使用争议评审为纠纷解决机制,项目建设总值超过1000亿美元。

争议评审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的优势是: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以及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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