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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浅水电站扶持政策

2018/06/19189 作者:佚名
导读: 1987年8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良浅水电站的税收、征地、电价等方面采取优惠、扶持的政策:电站投产3年内免征产品税,从第四年起按小型电力企业交纳5%的产品税,还贷期间免征所得税;电站投产后所发电量作为计划外供电,实行浮动电价;库区淹没耕地免征垦复基金;电站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由省计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并适当给予照顾。

1987年8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良浅水电站的税收、征地、电价等方面采取优惠、扶持的政策:电站投产3年内免征产品税,从第四年起按小型电力企业交纳5%的产品税,还贷期间免征所得税;电站投产后所发电量作为计划外供电,实行浮动电价;库区淹没耕地免征垦复基金;电站建设所需钢材、水泥,由省计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并适当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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