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锚机应主要符合下列要求:
(1)锚机应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
原动机和传动装置应设有防止超力矩和冲击的保护。对于液压起锚机,其液压管路如果和其他甲板机械管路相连接时,应保证起锚机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2)起锚机应具有足够的功率,且应能连续工作
其工作负载按锚链直径(d,mm)确定,AMl、AM2和AM3级有档链分别为
在船上试验时,起锚机应有能力以不小于9m/min的平均速度,将一只锚从水深82.5m处拉起至水深27.5m处。
在上述工作负载和平均速度下,应能连续工作30min。应能在不小于1.5倍工作负载的过载拉力作用下(不要求速度)连续工作2min。锚机还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过载时能转到中速运转。
(3)锚机的链轮或卷简应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制动器刹紧后,应能承受锚链或钢索断裂负荷45%的静拉力,或能承受锚链上的最大静负荷。其受力零件不应有永久变形,其制动装置也不应有打滑现象。
锚机的链轮与驱动轴之间应装有离合器,离合器应有可靠的锁紧装置。刹车与离合器应操纵方便可靠。锚机装置应设置有效的制链器。制链器应能承受相当于锚链的试验负荷,且其应力应不大于其材料屈服点90%。
(4)锚机的安装一般应保证锚链引出的三点(锚链筒、制链器和链轮)成一线
几个相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工作负载:指在锚链轮出链处测得的拉力。
过载拉力:指锚机必需的短时过载能力。
平均速度:指在3节锚链进人水中并且是自由悬挂的状态下,回收两节锚链时的速度。
支持负载:指锚链轮制动器应能承受的锚链上的最大静负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