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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取消药品限价非不管 多项新政即将实施

2015/05/14768 作者:佚名
导读:发改委等部门发文取消绝大部分药品零售价的限价,药品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发改委等部门发文取消绝大部分药品零售价的限价,药品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在今日召开的第二十七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应牵头制定政策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要求,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原司长李镭对改革方案进行解读。他表示改革后并不意味着发改委不管了,“放后面还有管的意思在里面”。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李镭表示:“出厂价过去已经放开了,这次放的是零售价,影响药品价格形成的招标和支付没有放,它在影响价格的形成。”他解释,根据药品特性、市场惊蜇状况和政府管理情况,未来对原政府定价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这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2000种左右,相应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规则,包括程序、依据、方法等。第二,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机制。其中,专利药和独家生产药(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200种),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多方包括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药品企业、相关协会、专家。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避孕药具(特殊药品60种),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制药品40种)则维持现状。

他还表示,未来有关部门还将强化医药费用综合监管以及药品市场价格的行为监管。

中国的药品政府定价历程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1949年至1989年,政府对药品价格进行全面控制;第二个阶段在1989年至1996年,政府放开绝大多数药品价格;第三个阶段在1996年至2015年,政府恢复管制,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第四个阶段便是2015年此次改革,政府再次放开绝大多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目前,中国的药品销售主要通过医院渠道。公开数据表明,2013年,中国医药市场规模约1.15万亿元,医院市场的药品销售规模9423亿元左右,零售药店市场规模2040亿元左右。

放管结合,同步改革

李镭对几个概念做了解释和澄清。

首先,李镭表示此次改革并没有使用“放开药品价格”这个提法,也没有把“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作为总题目。究其原因,仍是要放管结合,推行同步改革。而强调“放”和“管”都是改革,放弃价格审批后更要加强综合监管。

第二,废止药品的价格文件有166个之多,但并没有同时废止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文件,只是强调“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李镭指出,清理政策文件需要一定时间,并非简单抛弃,合理合法的仍要保留。

李镭指出,目前还有不少需要各方进一步搞清楚的问题,包括:今后药品零售价由谁定?除了医疗机构和零售店外,药厂是否有权定价?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限价政策支付,而具体怎么支付,是否有变化,都需明确。

李镭格外关注的,是鼓励新药创新和药品控价之间的关系。取消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后,这些品种如何投标?如何报销?在过渡时期或今后能否继续成为一个技术层次?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

不会“一放就涨”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虽然不排除部分药品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有所变动,但李镭认为药品价格总体不会出现大幅上涨。

在李镭看来,药品竞争充分,可替代性强,不存在大幅上涨的物质基础。再者,在零差率和差价率政策的双重控制下,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稳定。第三,医保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亦有约束引导作用。

此外,李镭认为历史药品价格影响和低价药政策仍将继续发挥作用,且零售药店为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不会轻易涨价。

政策中提到“竞争不充分的专利药、独家品种建立价格谈判制度;可参照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药品价格。”但李镭对这点亦感困惑。他说:“这是为了将高药价降低找参照,还是为高药价找借口?我对这个政策的制定背景还不清晰。”

强化医药费用监管

限价取消后,在强化医药费用的综合监管方面将建立新的管理秩序。

李镭透露,将由社保部和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共同制定医保对医院的支付标准,内容如何,到底是什么样的框架,还是一个未知数,但这份新规定“对今后药品价的影响很大”。这个标准按计划将于2015年9月底前出台,过渡时期医保基金暂按限价政策支付。

李镭强调医保控费的作用。他表示,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上,要依据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医保基金供给能力和患者承受能力。此外,还应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

同时,还应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建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考核奖惩制,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诊疗。李镭指出,应公开医疗机构费用指标并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未来有关部门的价格检查可能加码。

李镭透露,发改委已经开始酝酿制定一份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大框架概括为三条:一是指导生产经营者合理制定价格:公平、合法、诚信;二是保留过去合理合法的规则,如药品差比价规则;三是禁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谈到如何健全药品价格监管体系,李镭也介绍了未来的措施。除了建立跨部门综合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之外,还将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监测,包括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等;此外,李镭还指出,今后对两类药品价格要及时研判,必要时开展成本专项调查。这两类药品的特征分别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大,与国内外价格比价差异大。

李镭透露,今后在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方面,检查时间为期半年;检查对象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防控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检查重点在于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在检查内容方面,主要打击借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种违法行为,包括哄抬物价、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先提价再打折、医院不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等。

一旦违法,除进行处罚外,李镭还强调媒体监督以及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建议取消参与招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入围。

文章来源:钢联资讯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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