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制品厂的防火安全要求如下:
(1)配制胶浆应远离主要车间。配制室应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并符合防爆泄压的要求,与周围建(构)筑物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配制胶浆属甲类生产)。
(2)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以及时排出易燃液体蒸气。
(3)胶浆车间使用的甲苯、汽油等易燃液体要当班用、当班领,不得在现场大量存放。成品要加盖密封,存在专用库内,不得与其他物品棍存。
(4)应有防雷设施。室内电器没备和电线敷设应符合防爆要求。
(5)严格防火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车间内禁止烟火,防止容器碰撞或与地面摩擦而产生火花。经常检查设备,及时消除隐患。操作人员不可穿容易积聚静电的合成纤维服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胶浆生产和储存场所。
(6〕刷胶工序应集中,最好在单独房间内,以利于局部采取防火措施和减少事故的影响面。在刷胶作业面上还要有局部的排气设施,及时排除胶浆蒸发出来的易燃气体。
(7)“列克纳”(三苯基甲烷三异氰酸醋的甲苯溶液)性质活泼,易与各种含氢物质发生作用,因此不得与醇、酸、胺、水等接触,应单独密闭储藏。刷胶作业现场应严禁烟火。
(8)厂房应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避免形成袋形厂房和袋形走道。疏散路线应直通室外安全地区,不应穿越易燃危险的生产或储存地点,以保证出现事故时可以安全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