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