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新材料、新工艺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
(2)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4)工程中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填写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新材料、新工艺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2)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3)核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专题技术论证,报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4)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
(2)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3)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无技术论证和报批手续。
(4)填表粗糙,不能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签章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