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①宜靠近最大用户处;
②有扩建的可能性;
③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
④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间的防护问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炔站(厂)及石渣堆或其他烃类等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管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及以上。
吸风口与乙炔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3)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问的最小防火问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4)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5)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的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6)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他用户厂房毗连建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墙,与该厂房隔开。
(7)氧气汇流排间,可与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