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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

2015/05/263210 作者:佚名
导读:1.基本规定各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意外事故中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2.保险范围与期限2.1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

1.基本规定

各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意外事故中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2.保险范围与期限

2.1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2.2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3.1项目部应和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

3.2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工程费用;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

4.投保与索赔

4.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计人数的方式。

4.2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4.3在发生意外事故后,项目部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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