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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君说纪】被巡察单位提供假材料会受什么处理?

2018/09/0639 作者:佚名
导读: 弄虚作假,在任何工作中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在巡视这一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中,尤其如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2017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均明确提出市县要建立巡察制度;中央办公厅在当年印

弄虚作假,在任何工作中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在巡视这一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中,尤其如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2017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均明确提出市县要建立巡察制度;中央办公厅在当年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市县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并对被巡察党组织积极配合巡察作出规定。

根据上述精神,认真配合巡察工作,是每个被巡察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则是对被巡察的单位党组织最基本的要求。

为此,《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材料,只会弄巧成拙,等到的不是蒙混过关,而是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甚至是牢狱之灾。

安徽省阜阳市委在巡察某县时,要求县教育局提供县纪委转办的信访件,该局纪检组长查找后,发现有4件卷宗遗失。为应付市委巡察,该纪检组长安排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资料的方式,重新装订了4个卷宗,上报给巡察组。后来,该纪检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巡察本是为了给被巡察党组织做个“全面体检”,是关怀被巡察党组织的表现,但有的党组织或个人讳疾忌医,给假材料,报假“健康”。倘若第一次“病变”侥幸掩盖过去,巡察中未施“良药”,终有一天会“病入膏肓”,那时已追悔莫及。若一开始明白无误坦白情况,巡察组及时发现问题,确诊了“病情”,第一时间开出“药方”纠正问题,得一健康肌体,岂不美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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