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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金垌某钢材店短斤缺两引纠纷,结果···】

2018/09/06132 作者:佚名
导读:5月9日下午,市工商局金垌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黄某某投诉在金垌镇钟某(女)的钢材店存在短斤缺两的行为。该所在受理投诉后,迅速派工作人员赶往钟某的钢材店和黄某某工地分别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经了解,钟某因计算失误导致原本应为2880斤的钢材统计成

5月9日下午,市工商局金垌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黄某某投诉在金垌镇钟某(女)的钢材店存在短斤缺两的行为。该所在受理投诉后,迅速派工作人员赶往钟某的钢材店和黄某某工地分别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经了解,钟某因计算失误导致原本应为2880斤的钢材统计成3373斤,少了493斤,但黄某某现场并未认真核对收货,直到回家复检时发现存在短斤缺两的现象。黄某某情绪激动,向钟某提出“缺一赔十”的要求,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次日,在该所工作人员陪同下,钟某来到黄某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黄某某一度情绪失控,语言动作激动,提出要钟某赔偿误工费、“缺一赔十”等要求。该所工作人员在现场控制住场面,向黄某某解释没有“缺一赔十”的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钟某应增加对黄某某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黄某某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接受该所工作人员依法提出的建议。

通过本次消费维权的调解,工商部门总结出两点经验:

一、确保安全,尽职尽责。本次调解中,考虑到经营者钟某是女性,同时消费者黄某某情绪异常激动,为确保安全,该所把调解的地点选在了黄某某所在的村委会。通过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现场陪同和村委会干部的协助,有效地保证了调解的安全有效果。

二、不偏不袒,依法办事。本次调解中,工商所并没有因为受理了消费者黄某某的投诉而偏袒黄某某,更没有因为黄某某态度强硬而允许黄某某提出过当的要求,同时也不因为钟某是女性而为其争取法律上的豁免。工商所就事论事,完全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了调解。

来源: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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