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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休宁实行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2018/09/06105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休宁县发布《关于印发休宁县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

日前,休宁县发布《关于印发休宁县非煤矿山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绿色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手段,大力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违规经营、私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县非煤矿山行业健康发展。

重点清查内容:

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 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的矿山; 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应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面清查清理阶段(4月10日至4月25日)。由县经信委牵头组织国土、公安、环保、安监、水务、林业等部门和属地乡镇,对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全面进行清理排查,重点排查手续不齐全、违规开采、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环境问题突出、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通过核查相关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发现问题,指导、督促矿山履行义务,整改到位。 集中整顿治理阶段(4月26日至5月15日)。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逐个制定问题整改落实措施,限定整改标准及时限。对问题较严重,多次提出整改意见未落实到位的矿山,应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全面总结验收阶段(5月16日至5月30日)。全面总结矿山监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督促矿山整改落实。县直相关部门针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系统工作职责,提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行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各部门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做好迎接市政府督查组现场核查工作。

工作职责分工:

经信委:牵头负责协调处理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汇总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清查非煤矿山企业审批备案手续及证照资料、产能状况、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等情况;牵头负责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超生产能力、超生产强度、超生产定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辖区内非煤矿山行业发展和产业布局调整要求,向县政府提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工作意见及建议。

公安局:牵头负责排查清理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配合做好联合检查执法工作,依法对涉及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违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国土局:采取技术手段监控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越界开采认定与处罚;牵头组织开展私挖滥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检查落实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三线三边”整治工作。

环保局:组织清查非煤矿山环境评价审查和验收情况;规范废弃物堆放,督促企业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组织开展环保工作监督执法。

水务局:组织清查非煤矿山有关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及审查情况,排查矿区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

林业局:组织清查非煤矿山林地使用情况,实施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执法检查和处罚。

安监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检查规范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掌握所辖区域矿山建设和开采现状,制止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违法行为,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已关闭矿山企业和私挖滥采情况,配合做好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矿山专项整治行动。

有关要求:

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把工作做细做实、把信息数据搞全搞准、把问题隐患查深查实,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从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在综合检查执法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勒令企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予以关闭。 严格规范行业运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配合,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的相关职责,从严把牢审批关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注:资料来源于休宁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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