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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粤津闽自贸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2015/06/101107 作者:佚名
导读:6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对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新成立的自贸区有关的进口税收政策。

6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微博]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对广东、天津和福建三个新成立的自贸区有关的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同时,三个新增自贸区同时被赋予了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此外,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三个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三个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发现,通知还明确了三个自贸区的特殊政策。如广东自贸区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福建自贸区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19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文章来源:钢联资讯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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