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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2015/06/111134 作者:佚名
导读:【学员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解答】1、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超过开工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地价款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

【学员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

【解答】1、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超过开工满一年未动工的,按地价款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书迟延的除外。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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