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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特钢重整案:创新破产审判的大连经验

2018/09/06219 作者:佚名
导读:从破产重整到涅槃重生 东北特钢重整案:创新破产审判的大连经验 备受社会关注的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重整案圆满落幕。近日又传

从破产重整到涅槃重生

东北特钢重整案:创新破产审判的大连经验

备受社会关注的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重整案圆满落幕。近日又传来好消息,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生产经营再上新台阶,经营效益发生根本性改变,各项指标连续创年内新高。人们在欣喜之余不禁会产生这样的好奇:短短的几个月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让三家濒临破产的企业得以涅槃重生?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消息中,我们不难找出答案。该案也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1

待解之局,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重整路在何方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高科技领域所需高档特殊钢材料的主要研发、生产和供应基地,是目前中国特殊钢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中国500强企业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之一。2016年3月,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企业大规模举债扩张、产能未能充分释放、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等多重因素影响,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陷入严重的经营和债务危机:截至2016年9月末,东北特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连续9次债券实质违约,违约债务总计约58亿元;三家公司总负债444.73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4.35%,公司面临极大的流动性压力。

2016年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的破产重整的申请,东北特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虽然在第一时间启动了庭外重组,但由于东北特钢属特大型国有企业、债务规模大、引进战略投资者困难,国资股东无力以巨额现金增资方式拯救公司,债券类金融机构债权人坚决要求无条件刚性兑付等原因,庭外重组未能成功。然而,东北特钢作为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关键领域高端特钢材料主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其技术实力、产品优势业内领先,对其实施破产清算将形成各方“共输”的结局。面对这样的局面,审理此案的法官们感到身上承受巨大的压力。同时他们也认识到,做好东北特钢破产重整工作,有助于企业脱困改制,有助于改善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有助于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活力。特别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可谓是对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债务危机市场化解决的一种有益尝试和探索。

“有效的市场”失灵之处,必须有“有为的政府”。东北特钢债务危机爆发后,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大连市委、市政府对东北特钢重整工作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要求积极稳妥做好东北特钢破产重整相关工作,“争取做个好的案例”。2016年9月28日,债权人申请对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大连中院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并立即启动相关调研和破产审判的准备工作。其中,东北特钢重整案成功的关键是必须找到化解高达765.54亿元巨额企业债务的方案,并通过破产审判有力回应各种质疑和市场传言:“东北特钢是地方国企,重整是政府主导的转移资产逃债。”“政府的行政介入影响司法独立,法院难以真实发挥监督者和裁决者的角色。”“东北特钢的债券违约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正在强化外界‘投资不过山海关’的印象。”为此,大连中院在深入调研、缜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市场化、法治化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导向,重塑各方信任与共识,以创新破解东北特钢重整困局的工作思路。

2

纲举目张,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确定重整思路和投资者

根据中介机构对破产清算条件下债务清偿的模拟评估,在全部资产能够按评估清算价值变现的情况下,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普通债权所能获得清偿的比例分别为6.27%、1.77%、4.56%,远远低于普通债权人所期待的清偿比例。由此,法院认为,战略投资人和战略投资资金的引入是盘活整个东北特钢重整“棋局”的关键。

受理东北特钢重整案后,大连中院第一时间启动了对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全面调查和摸底,并很快发现了一些问题:三家公司在人员、管理、业务、财产及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体化、实质性人格混同等情形,对三家公司分别重整,难以明晰和真实反映三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结构;三家公司的日常经营已形成“1+1>2”的深度协同效应,对其分别重整不仅可能损伤企业的整体运营价值,而且还有可能影响重整工作的深度协同;在初期征询意向战略投资人意见的过程中,几乎所有意向投资人均没有参与三家公司分别重整的投资计划。为此,大连中院在认真调查研究、借鉴、参考其他法院同类案例的基础上,根据东北特钢重整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市场选择的结果,初步确立了对三家公司整体重整的审判思路,并通过管理人实事求是地回复了少数债权人关于整体重整将导致其受偿比率降低、损害其利益的质疑。

在遴选战略投资人的过程中,大连中院与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即打破门户偏见,对参与竞争报价的所有意向战略投资人,实施“无差别对待”原则:无论意向投资者是国企背景还是民企背景,均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竞争,并由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相关各方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决策。经过多轮的竞争性报价和背对背谈判,国企鞍钢集团43亿元的投资方案因报价过低等原因,被债权人委员会放弃,市场传言认为基本不可能“入围”的民营企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则凭借沙钢集团的经营管理优势和55亿元的总投资方案,最终成为东北特钢整体重整的投资者。由此,“行政介入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地方保护主义正在强化‘投资不过山海关’的印象”“民营企业无法参与国企重整”等市场流言和偏见不攻自破。

3

统筹兼顾,按照法治化的原则化解各方的利益分歧

由于各方利益错综复杂、分歧严重,基本上不可能按照协商一致的规则达成共识。为此,大连中院采取了法治化解决利益分歧的进路:

首先,打破债券刚性兑付的市场预期,平等保护各类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债券债权本质上是普通债权,对其实施特别保护并无法律依据,但破产审判实践却常常基于债券持有人人数众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长期合作、社会维稳等非法治因素方面的考虑,对其实施额外全额清偿。东北特钢债券实质违约后,债市机构投资人也曾以公开谴责等多种方式施加压力,要求对债券类债权进行刚性清偿。由于意向战略投资人对债券持有人并无额外清偿的计划安排,违反意向投资人意愿,要求其对债券持有人进行全额债务清偿,既违反破产法关于债权平等的规则,也违反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原则。据此,按照法治化规则,打破公募债投资人公募债刚性兑付的市场预期成了唯一的选择。

其次,禁止各方私下交易,严格按照破产法律规则决定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重整计划草案是否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应由债权人会议进行集体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是重整参与各方所共同努力追求的最理想结果,但是如果部分当事人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促成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则可能导致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利益受损的结局。为此,大连中院要求管理人和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为导向,制定富有弹性的债务清偿方案,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兼顾各类债权人的利益,而将重整计划草案能否最终通过完全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是实事求是地调整投资人权益。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最主要依据。如果所有者权益为零,重整计划草案通常对出资人的权益进行削减或者归零处理。重整计划草案起草过程中,虽然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股东均为国资背景,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与普通出资人基本平等的原则对其权益进行调整:原出资人辽宁省国资委、物产集团、黑龙江省国资委的出资人权益全部调减为零,而出资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对本次重整贡献了新价值,对其保留了部分出资人权益。

二是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实施留债处理。由于此类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属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产,并且担保债权的数额巨大,超过投资人投入偿债的资金总额。为此,重整计划草案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此部分债权采取留债处理,并以支付延期清偿期间利息的方式,予以补偿。

三是以“现金+债转股”的方式让债权人有机会分享企业的未来收益。基于同债同权、小额债权人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让债权人有机会分享企业未来重整成功后的经营成果等方面的考虑,重整计划草案采取合理确定全额清偿债权最高限额,剩余债权按比例一次性清偿或剩余债权全部债转债的方案予以解决。

4

重塑共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由于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股东均为国资背景,辽宁省地方党委、政府的提前介入又引发了相关各方行政干预的负面猜测。为此,大连中院以重塑各方共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导向,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要求管理人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确保决策结果的公信力:一是创设破产重整方案联合工作组,吸收主要债权人银行为工作组成员,保证主要债权人对破产重整工作的全程参与,以过程公开赢得债权人信任;二是创新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机制,要求管理人、债务人共同与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进行交流,通报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选聘方案等事项,听取其意见,并邀请主要银行债权人代表直接参与评审。最终在大连中院的监督下,债权人代表、债务人、管理人共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了最终的审计工作机构和评估工作机构;三是针对部分债权人关于东北特钢隐瞒关键财务数据和转移优质资产的质疑,独创性地引入债权人和投资人复核程序,以专业事项专业监督的方式消除各方疑虑;四是创新战略投资人引入机制,将确定最终战略投资人的推荐权赋予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市场竞争是遴选最终战略投资人的原则,大连中院要求管理人将遴选最终战略投资人的推荐权交由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使其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保有决策权。

5

需求导向,融入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破产审判

信息化是加强执法司法管理、提升执法司法效能的重要支撑,没有信息化也就没有审判工作的现代化。为此,大连中院结合东北特钢重整案的具体情况,坚持需求导向,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破产审判:一是针对东北特钢债权人散布全国这一情况,大连中院积极争取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采取网络会议与现场会议“同步召开、同步表决”的方式充分保障外地债权人的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针对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人数众多、入场安检等可能影响债权人入场速度这一情况,采取扫描入场券条形码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快速进入会场。三是针对统计网上、网下1929家债权人表决票工作量大、耗费时间这一问题,采取扫描表决票上条形码的方式,保证准确、高效地统计债权人表决结果。四是针对相关各方关于暗箱操作的担心,采取现场会议网上直播、表决全程大屏幕播放并同步录音录像等可视化方式,保证相关各方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最终决定权。

6

春华秋实,走向涅槃重生的东北特钢

2017年8月8日,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和职工债权组的同意率均为100%,其他各债权组的同意率均在80%以上。

8月11日,大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9月下旬,战略投资人沙钢集团正式介入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并按照沙钢集团的经营理念和管控模式调整和管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通过内抓生产运营降成本、外抓供销管控增销量等改革举措,三家公司的生产经营迅速扭转颓势,主要生产指标开始好转。

10月、11月,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的生产经营再上新台阶,经营效益发生根本性改变,各项指标连续创年内新高:东北特钢集团大连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10月创下了2011年搬迁投产以来的首次盈利;11月,该公司再次刷新盈利纪录,主营收入3.53亿元,净利润118万元,毛利润环比增加781万元;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月、11月高达15.3万吨和16.3万吨的订单量也连续刷新年内最高订量纪录,比1至9月份月均产量增长50%。德国博世、铁姆肯、斯凯孚、卡特彼勒等国际品牌公司先后主动与东北特钢联系,协商进一步加强合作事宜;一汽集团、瓦轴集团、法士特等国内制造业龙头企业的订货量明显上升。

12月15日,战略投资者沙钢集团55亿元的投资款全部到位,管理人开始着手执行重整计划草案之中涉及债务清偿部分的内容。销售客户、原材料供应商等与东北特钢保持日常经营合作的相关债权人心态回归正常,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趋于正常。目前,针对东北特钢生产经营所需要的70个物资品种,已有40家企业和单位向东北特钢正式提出供应商准入申请。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的资本市场上则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投资机构愿意以高出重整计划草案债转股一定比例的价格收购债转股股权,而债转股债权人则不愿意出售债转股股权。市场投资者用他们的行动证明,东北特钢经过重整已重新获得市场的信赖和认可。

■编后余思■

运用法治思维是重整成功的关键

大连市中级人民在短短的10个月时间里,圆满完成对东北特钢等三家公司数百亿元资产和债务的重整程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东北特钢重整案能够获得成功,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也离不开各方当事人的相互理解和配合,但归根结底,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进行重整无疑是该案中最大的亮点,也是这次重整成功的关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各方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均应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解决。运用法治思维进行重整,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充分尊重各当事方的权利与意愿,通过平等协商,通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事项上的自主表决来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同时,运用法治思维进行重整,必须在程序上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公平、合理地调整当事人的权益。大连中院在这次重整过程中始终坚持这两方面的原则,从而保证该案得以顺利解决并取得良好效果。

一方面,大连中院要求管理人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确保决策结果的公信力。东北特钢的重整实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并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当债权人及各方利害关系人出现利益冲突时,大连中院主动出面实施监督,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了担任审计和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获得债权人的信任。管理人与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主动做到信息公开、资料开放,审计与评估报告、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事项,均对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全面公开,积极配合债权人的参与,并主动接受监督,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也为取得债权人对重整工作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在重整程序中将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建立在公开的基础之上,将实质公平的实现建立在程序公平的基础之上,真正尊重债权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异议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充分尊重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和自由选择权。这是法治思维在这次重整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使得重整过程始终在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少走了弯路,提高了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它使破产重整实施的结果更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如今,东北特钢这艘企业的巨型航母已经摆脱了困境,重新起航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我们希望它能在法治原则指引的航道上走得更远更稳。

人民法院报记者 杨叔朋 通讯员 郭云峰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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