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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执行

2015/06/12825 作者:佚名
导读:(一)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不予执行1.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不予执行

1.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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