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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3家地下矿山被立案调查

2018/09/06162 作者:佚名
导读:10月10日,张家界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深入慈利县,对龙潭河镇墨砚岩方解石矿、龙真新型材料公司、墨斗溪方解石矿3家地下矿山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气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一、违法事实 9月下旬,张家界市安监局

10月10日,张家界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深入慈利县,对龙潭河镇墨砚岩方解石矿、龙真新型材料公司、墨斗溪方解石矿3家地下矿山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气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一、违法事实

9月下旬,张家界市安监局矿管二科对慈利县地下方解石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龙潭河镇墨砚岩方解石矿、龙真新型材料公司、墨斗溪方解石矿3家地下矿山存在井下使用的电力通信线为非阻燃电缆,压风机、继电器为非阻燃电气设备等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执法文书,并移交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据张家界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地下矿山井下使用非矿用阻燃电缆和非井下矿用电气设备等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在用的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非阻燃风筒等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引以为戒

希望企业负责人要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抓整改,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案例

2010年10月14日,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潼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坑发生火灾事故,死亡9人、重伤3人。该公司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据初步分析,事故是由于井下作业人员违章使用电热毯,导致被褥、床板起火,引燃塑料风筒和电缆,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井下作业人员中毒伤亡。

2013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该矿为民营企业,现有3个独立生产系统。发生事故的老牛槽矿区采用平硐—盲竖井开拓方式,设计年产矿石4.65万吨。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老牛槽矿区-440中段马头门下方二盲井井筒内的电缆起火,引燃盲竖井井壁护帮的板棚及木罐道,发生火灾,导致正在-280中段、-360中段进行采矿作业的人员中毒窒息。(张家界市安监局)

来源:张家界大庸妹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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