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是业主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目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人都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暂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因暂定总价款是固定的,对各投标人的总报价没有影响,所以其单价可适当提高。
第二种是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和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算总价款,要求投标人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处理这种情况,难度较大,投标人应慎重考虑。如果单价定得较高,将会增大总报价,影响竞争力和中标后的利润;如果单价定得较低,将来这类工程量加大,则会影响利润。如在大连的某座大厦的机电安装工程投标报价中,业主方就是采用了这种只列出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和数量,而未限制总价款的方法进行招标。本来中建某公司进入大连市场已有两年,凭着优质的服务,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和社会的认可,对该项目势在必得,但由于考虑不周,单价定的偏高,结果增大了总报价,导致竞标失败。
第三种情况,只有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由业主确定。这种情况对投标报价没有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