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发布《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
严禁通过“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所有建设项目一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夯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责任。同时指出,分包企业与总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之后,不得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总包企业项目部直接使用的农民工,由其直接逐人按月支付工资,严禁通过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农民工日常管理服务制度,规定总包和分包企业要建立农民工名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逐月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并至少保存三年备查。
企业拖欠工资不得在陕分包劳务
根据《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西所承包建设项目一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通过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方式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在陕不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总包企业将被列入不良信用单位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分包企业拒不配合总包企业直发工资且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不得再在陕分包劳务和专业工程。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自8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总包企业,应自9月1日起代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