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融资主体的特点按下列要求进行选择 :
既有法人融资项目的新增资本金可通过原有股东增资扩股、吸收新股东投资、发行股票、政府投资等渠道和方式筹措。
新设法人融资项目的资本金可通过股东直接投资、发行股票、政府投资等方式筹措。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土地批租收入、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 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 会发展 ,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对政府投资资金,国家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并按项目安排使用。
对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 , 应根据资金投入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
①全部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 , 一般为非经营性项目 , 不需要进行融资方案分析。
②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 , 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权益资金。
③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 , 对具体项目来说 , 既不属于权益资金 , 也不属于债务资金 , 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一般现金流入 ( 补贴收入 ) 。
④以转贷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 ( 统借国外贷款 ) , 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债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