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的通知
厦建筑〔2018〕82号
为及时准确反映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我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加强监测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调整为1.0536。
二、人工费动态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自10月1日(含10月1日)起新招标、新签约的工程按该指数调整人工费。10月1日以前签定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人工费可调整的,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该指数执行。我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