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城乡建委在委档案室、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条 委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负责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或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第四条 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标志,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条 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城乡建委同时应向本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纸质文本。委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向本级政府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