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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市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解读

2019/07/25229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淮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竣工交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淮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2〕48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淮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过程

依照上级要求,同时参照安庆、蚌埠、阜阳等地市预售款监管的做法,结合淮北实际,经多方研究,2019年4月初完成《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起草,经局法制办审核合格后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凡坐落在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其预售款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和职责。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监管部门,由其下属的淮北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银行职责。监管银行准入条件、职责。

(四)预售款监管分类和监管标准。预售款监管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是根据项目的区域、结构、用途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综合测定。一般监管标准是指除重点监管外的按照项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拨付的预售款。

(五)监管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明确监管账户开立的流程和所需的材料,签订协议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预售款的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七)预售款的拨付。明确预售款拨付的流程及预售款拨付的节点、比例以及监管终止条件。

(八)不明入账的处理。明确不明入账处理的流程和所需的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取消。预售款监管取消所需的资料和流程。

(十)相关责任。明确监管部门、预售人、监管银行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文章来源:淮北市信息公开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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