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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关于将造价咨询备案业务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的通知

2019/07/25177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0号部令)、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文件精神,经请示主管部门同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展2016年度造价师培训工作。参加该培训的全国造价工程师可抵继续教育课时要求。

扬建价〔2015〕11号

关于将造价咨询单项备案业务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全市咨询成果质量水平,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实现咨询市场信用管理的全覆盖,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程序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现就我市对造价咨询单项备案业务纳入信用体系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外省、市单项备案项目,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至市造价站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一式四份);

2、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3、与委托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

4、该项目从业人员的注册造价师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存档证明和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二、办理单项备案的企业应到市城乡建设局办理信用加密锁,并将该项目的企业、人员信息录入到《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的信用管理。

三、市造价站对《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单项备案企业进行入库管理,发放招标控制价备查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的系统登录帐号和密码。

四、单项备案项目只能由经备案的造价从业人员完成,人员发生变更需向市造价站申请办理信息库数据变更。造价从业人员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或转借执业印章,一经发现,交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予以处罚。

五、单项备案项目应符合本市计价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通过恶意压价等行为扰乱本地咨询市场秩序,同时应接受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由经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出面进行解释、说明,拒不出面者视为不接受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该类企业和人员将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进行扣分。

六、对单项备案企业日常管理中检查出的咨询成果质量问题,由造价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三级复核人员进行逐一扣分,并发函告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项目委托单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15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扬州工程造价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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