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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呼和浩特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2019/07/25339 作者:佚名
导读:我市被列为第三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的城市,为促进我市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我市环境现状,现将我市“禁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
市四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我市被列为第三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的城市,为促进我市施工现场扬尘综合治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我市环境现状,现将我市“禁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17年5月1日起,全市二环快速路以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设立水泥砂浆搅拌机。2018年5月1日起,我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将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2.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政策法规,提供的设计图纸应符合本市预拌砂浆相关文件要求。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及地方标准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

4.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建材采购计划和施工组织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严格把控预拌砂浆进场质量关。

5.监理单位应按照全市建设工程推行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新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或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采购的预拌砂浆不符合相关地方标准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乃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市四区及开发区各级质监站、安监站、造价站、招标办应按照各自的职能,把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列入工作范畴,承担相应的职责: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将施工现场“禁现”及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对未执行通知要求的工程项目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同时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检查,并向我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市造价站应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造价信息;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招标办应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

特此通知

2017年2月22日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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