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6〕187号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这些企业的违规行为分别做出了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重庆群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亦庄耐威时代1#生产厂房以及海淀区联想总部北京园区二期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二、安徽阜阳军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山区碧桂园小区D区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三、易县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朝阳区3#、4#住宅及配套楼(自住型商品房),5#住宅楼,10#高基配电室、11#配电室B01、B02、B03地块二类居住、中小学合校、托幼用地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6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四、北京东阳德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机电专业设备安装IV标段-平乐园站机电安装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3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五、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石景山区刘娘府回迁房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六、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门头沟区汇江大厦幕墙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七、江苏鑫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房山区中国中医药大学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八、河北朝晖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通州区台湖镇4-1-028、029、030、027、033地块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结构、水电安装及装修劳务分包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九、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区科研用房光洋科研楼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州区梨园镇168地块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十一、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住宅楼等17项(北京市大兴区亦庄新城X1-1A组团B03R1-1地块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5#住宅楼、14#、15#公租房以及1#、2#地库)工程中,未履行企业管理责任,未落实劳务管理相关工作,未按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其限期整改1个月,改正期间,禁止在本市辖区内承接新的工程。
在整改期届满前10日内,以上11家企业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整改报告和在施项目名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整改情况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在本辖区内承接新工程的资格。希望各建筑施工企业引以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加强管理,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市和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