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建设部以建标(2000)38号文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了在我省范围内及时贯彻好该定额,根据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测算,对定额工期作以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
±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
±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年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二、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三、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四、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五、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柱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六、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是签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合理工期及施工索赔的基础,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安排施工进度的参考。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按1997年《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赶工措施费等,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执行时间:二OOO年九月一日。二OOO年九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一律执行新的工期定额。
执行本通知后,原1985年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我省相应的调整文件苏建定(1997)458号通知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