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个人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张政发〔2015〕176号
《张掖市个人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18日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个人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基地示范项目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张掖市个人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区财政出资设立,初期规模为1.2亿元人民币,其中:市直4200万元,甘州区3400万元,临泽县800万元,高台县1000万元,山丹县1000万元,民乐县1000万元,肃南县600万元。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时调整。
第二条 市、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分级负责抓好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发放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商业银行存储;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投资股票、直接投资企业或项目、拆借。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余额与贷款比例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 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主要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根据基金规模可扩大到拥有张掖户籍并在张掖市行政区划内自主创业的个人。
第四条 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项目,除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重点扶持25个方面的微利项目之外,同时扩大到扶持除国家限制或禁止之外的所有创业创新项目。
第五条 个人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担保期限2年,可提供2次免费担保服务,与小微企业“双创”贷款不得重复享受。
(一)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个人创业就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为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承担75%的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人承担。可享受两次贷款的财政贴息。第二次贷款必须是第一次贷款到期还款后间隔满一年。
(二)不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个人创业就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市、县区财政依据市、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发放的贷款规模承担75%的贴息,剩余利息由贷款人承担。可享受两次贷款的财政贴息。
第六条 贷款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工资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有价证券、企业提供担保、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方式等。
第七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创业就业担保贴息贷款,及时向贷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追索期结束后,贷款人仍未清偿贷款本金的,经办银行向市、县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中心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中垫支,同时报市、县区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创业就业贴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注入担保基金,其中:市财政安排300万元,甘州区安排200万元,临泽县安排100万元,高台县安排100万元,山丹县安排120万元,民乐县安排120万元,肃南县安排60万元。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张掖支行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创业就业担保贴息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张掖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