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建建[2018]6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的要求
我市初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对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70%的,可予以受理审批。首次申请的资质获准后再次申请资增项的,不适用此条文。具有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申请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附后),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申请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供总承包工程中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业绩。
二、鼓励企业合理调整整合资质结构
根据建筑市场需求及我市实际,鼓励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调整整合资质构成。大力扶持和培育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矿山、通信、机电等高资质企业。上述类别的资质在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工程业绩等主要条件满足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市外高等级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在我市“落户”或注册成立子公司,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资质许可后的动态监管
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动态管理,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跟进服务与监督管理,确保企业资质水平不下降;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责令整改;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相关标准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同时,列入“黑名单”。
四、从严查处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良好发展。凡经核实后确认申报材料却有虚假的,存在“花钱买证”、“证件造假”、“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所有申请的资质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较为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doc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