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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记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2019/08/021173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尽快落实好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两个文件,出台本办法非常必要。

一、必要性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尽快落实好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两个文件,出台本办法非常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的交通、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工作;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责令停止执业处理工作。

(二)梳理并明确记分分值和记分标准

相应的记分标准和处理措施是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两个文件中的规定。本办法进行了梳理,按照分值进行了分类,形成本办法的附件1。

(三)明确记分周期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从该日起计算;

2015年1月1日之后取得施工许可的,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依据是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规定。

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按其对应的施工合同信息报送完成之日计算。

(四)明确记分方式

一次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如果不同记分代码的事项实质属于同一违规违法行为、事件的,按最高分值记分。

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之前已经违规开工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应当补记。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被扣分的项目经理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并抄送其所在单位。记分达到需要停止执业分值的,将《告知单》同时抄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违法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涉及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具相应行政措施单后,按规定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项目经理依法依规兼任不同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记分处理(责令停止执业除外)由记分后累计分值首先达到处理标准分数的记分单位实施。

(五)明确记分处理

1.文件已有规定的,重其规定,为便于操作、落实,本次根据有关处理措施,制定了相应的表单,作为本办法的附件。

2.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下一周期开始时,记分予以清除。达到12分(含)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告知单》《复核单》等记分管理资料应当归入工程项目监督档案,信息系统开通后,予以补录。

(六) 建立统一的记分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系统,并负责相应的业务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信息系统查询记分有关事项。

(七)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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