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基坑工程作为重大危险源,其施工对城市的安全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基坑降水尤其降低承压水对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重要。近几年,本市也发生了多起因基坑降水引起的事故,严重影响了周边房屋、道路、轨道交通等的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2013年颁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将工程建设中抽取地下水作为防范地面沉降的一个重要内容,本《规定》是该条例的配套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市交通委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水务、海洋、民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勘察要求。工程勘察应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根据《基坑工程技术规范》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三)明确设计要求。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有降水工程设计专篇或降水专项设计方案,降水工程专项设计可以委托专业降水单位编制。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的含水层完全隔断,且具备回灌条件时,应按照抽灌一体化设计原则进行基坑降水工程设计。
(四)明确施工要求。明确降水工程施工方案内容,同时要求,基坑降水采用疏干降水的,应当根据每天群井实际抽水时间与水量计算,填报基坑昼夜出水量汇总报表。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降水工程,应当布设水位监测孔。对基坑围护不能隔断承压水,但为了保证基坑施工安全,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应在基坑外降压影响半径范围内,布设深层沉降监测点。
(五)明确《条例》中关于阻断目的含水层的要求。当基坑抗承压水稳定性不能满足工程要求,在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经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认定需要隔断目的含水层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隔断目的含水层。
(六)明确评审、审图要求。在进行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评审(论证)时,应当将降水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方案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程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工程是否需要采用隔断目的含水层的施工方法、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以及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审。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评审报告等,对基坑降水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七)明确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基坑降水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相应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建立降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联系人制度。
在基坑降水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降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降水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技术交底。
(八)明确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降水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当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发生地面沉降重大险情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本条款中监理单位的职责。
(九)有效期。有效期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