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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通知

2019/08/02234 作者:佚名
导读:为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6〕49号

宝鸡市、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验收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5年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验收是检验改造任务完成质量、保证改造效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也是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自检和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科〔2009〕261号文件有关要求,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严格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自检,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参见建科〔2009〕261号文件)。

(二)各市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对辖区内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逐个项目评估改造工作量及节能效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填写《验收意见书》(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备案项目能效测评情况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连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建设资料一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各城市上报的验收合格改造项目进行抽验,抽验项目为随机选取,抽验比例不少于改造总量的30%。

三、其它事项

(一)各城市请于2016年3月30日前将验收资料书面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一份)。报送资料应按项目装订成册,内容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二)本通知附件电子版请在陕西建设网省厅文件中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shanghais.gov.c。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史振新、常斌;电话:029-87291273、87293455;传真:029-87294020;电子邮箱:kJ@shanghais.gov.c。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7日


文章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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