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根据我区2014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现将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含已下达的廉租住房前期工作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各地(市)要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务于在3月30日前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审批手续,确保在气候符合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尽早开工建设,加快建设进度,年底前基本建成。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通过各级财政预算、援藏资金和社会融资等多渠道筹措项目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资金。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程序和拨款手续,及时拨付工程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区补助款项另行下达。
三、加强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有序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确保项目尽快建成发挥作用。
四、按时报送项目信息。各地(市)要建立健全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要求每月底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和建设成效等情况。
请各地(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大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