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建发<2018>184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7月24日起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步精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精减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事项;
二、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三、取消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事项;
四、取消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五、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审批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类型为即办件。
六、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的行政监管方式。充分赋予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的自主招标决策权。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自主组织交易活动。
落实上述工作的同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浙江省建筑市场诚信与信息系统的相关功能,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要根据“丽水无欠薪”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继续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等支付监管措施,做好治欠保支工作。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