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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派驻第二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2019/08/07639 作者:佚名
导读: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字[2013]44号)的规定,为继续加强对设区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聘任黄建平等10名同志为第二批省派驻设区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各设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字[2013]44号)的规定,为继续加强对设区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聘任黄建平等10名同志为第二批省派驻设区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名单附后)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派往九江市、景德镇市、赣州市、上饶市、宜春市、新余市、萍乡市、鹰潭市、吉安市、抚州市等10个城市。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将督察员组成三个城乡规划督察组,每组设组长一名。

二、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针对城乡规划管理、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依照《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工作。

三、各派驻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与督察员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察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1、以下会议请通知督察员列席: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涉及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内容的会议,以及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业务会议。

2、请向督察员开放规划资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审批和许可资料、群众投诉举报资料、行政执法资料等,并向督察员开放浏览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权限。

3、保障督察员能够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4、及时对督察员的建议和《督察意见书》作出答复。

四、督察员的工作补贴由省财政承担,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由派驻地人民政府解决。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落实督察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督察员工作联系。

六、各派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公开督察员的办公地址和电话,畅通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22日

文章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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