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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市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8/08771 作者:佚名
导读:2016年12月30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6〕40号),同时废止2014年12月出台的《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4〕35号)。根据有关政策解读要求,现对修订后的《办法》解读如下。

2016年12月30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6〕40号),同时废止2014年12月出台的《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4〕35号)。根据有关政策解读要求,现对修订后的《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修订背景

2015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先后出台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出台的《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住宅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没有明确放开,而省内其他十五市均予以适度放宽。2016年8月4日,市委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修改《暂行办法》,进一步解决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放宽问题。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框架内修订原《办法》,如依照《物权法》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有条件的放开住宅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限制,即:除餐饮、洗浴、网吧等明显扰邻、带有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业外,申请人从事其他行业均可以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二是坚持便民原则。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人拟用住宅从事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经营活动,提交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社区(村委会)等第三方证明,既减少了证明件数,又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

三是坚持规范原则。主要是指行文规范,从逻辑关系角度和规范性文件制作要求出发,对原《办法》部分条款项进行了整合。

三、关于《办法》的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有关“住宅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规定,概括为“负面清单+承诺制+纠错制”,集中体现在《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其中,第九条采取负面清单,列举禁止“住用商”的情形;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对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经营中如有扰民且不能整改自愿搬迁他处等进行承诺的书面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住用商”登记后不改变原住房规划用途,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工商登记在经营中受到扰民投诉的,经营者不能改正且不践行搬迁他处的承诺,工商登记部门视同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四、关于《办法》的主要特点

相对全省其他十五地市出台的《办法》或者《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实施承诺制。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须提交承诺书,承诺“住用商”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在经营中出现扰民等问题受到投诉不能整改的,自愿搬迁他处。

二是实施纠错制。利用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取得登记后,申请人在经营中出现扰民等问题且不能整改的,应当遵守承诺搬迁他处,否则视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并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文章来源:淮北市信息公开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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