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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

2019/08/082106 作者:佚名
导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市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从根本上治理乡镇小流域水污染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我市乡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函》(桂建函〔2018〕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该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及建议(纸质及电子版)反馈至我局。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59-1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07室

联系人:何志健           联系电话:5556073

邮箱:gyk5521561@163.com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10日

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1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事项的函》(桂建函〔2018〕787号)等有关精神,推进我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加快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市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从根本上治理乡镇小流域水污染问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高我市乡镇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南宁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乡镇,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向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主体及征收方式

使用乡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征收标准

根据桂价格〔2015〕117号文有关“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规定,南宁市城区所辖乡镇按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已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城区和县城所辖乡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尚未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县城,可参照南宁市城区所辖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缴存及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

各县(区)所征收污水处理费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实际处理量、并结合污水处理后排放达标情况计算支付,由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量和污水处理相关协定,依法依规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污水处理企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企业、经营户、个人自觉地按照征收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力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严格规范程序,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我市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的调查分析,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适时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调价机制。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施行或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自治区规定为准。

八、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南宁市建设信息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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