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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

2019/08/08693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管理。文件共分为七部分,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重点逐渐向事中事后转移,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成为主管部门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2017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19号);2017年12月,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3月9日,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这些文件的陆续推出,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政策基础。我省是传统的建筑业大省,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1.5万余家,人员300多万,但我省至今尚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浙江等省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政策性文件,我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4.《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4号)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对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管理。文件共分为七部分,明确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文章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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