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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解读

2019/08/08708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也为了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制定《细则》非常必要。

州林业局解读: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黔南州林业局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也为了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制定《细则》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据

本《细则》主要依据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条例》公布后,州人民政府随即将《细则》的起草工作交办给州林业局,通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并将起草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人。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于2016年10月完成《细则(草案)》初稿,通过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等环节,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细则》。

四、主要内容和解读

本《细则》共18条,针对古树名木的适用范围、挂牌保护制度管理、认养程序、鼓励制度、开发利用、保护经费的标准、来源、使用方式、管护责任书内容、各级林业部门具体养护责任、死亡注销后处置程序、管护考核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适用范围

结合当前实际,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我州行政区域内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60年以上的茶树。

2、古树名木保护标牌的内容

《细则》第三条明确了保护标牌的形式和内容,同时,又给予各县(市)一定的自主权,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地方特色,制作具有代表意义的标牌。

3、保护经费的标准、来源、使用方式

《细则》第五条明确实行分级预算保障制度。第六条明确了管护、养护、修复三种使用方式、经费发放标准和对象。

4、古树名木的认养程序

《细则》第七条明确了认养的概念、方式、范围、申请程序、认养金使用监管。

5、表彰、鼓励、奖励的标准和方式

《细则》第八条根据认养年限、株数或者资助金额,授予州、县、乡三级 “古树名木保护先进集体”或“古树名木保护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公告。补充了在古树名木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规定。

6、古树名木损害赔偿问题

《细则》第九条规定因自然生长、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林业部门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部门共同协商从古树名木保护经费中给予补偿,保障了群众的利益。

7.各级林业部门的责任

《细则》第十、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州县两级林业部门的职责职能,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指导和监督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受损、濒危等异常现象时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8.古树名木死亡后的处置程序

《细则》第十三条,发现濒临死亡的古树名木时,除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逐级上报,组织救治外,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要按程序申请注销,经核准注销后权利人方可依法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补充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内容

《细则》第十四条明确了合理开发利用的方式,具有经济效益的要投入部分经费用于后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养护,也明确了古树名木附属物的利用和权属问题。

10、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的管理责任

《细则》第十五条明确了经费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形式。

11.对管护单位和个人的考核

《细则》第十六条明确了一、二、三级古树保护贡献的奖励,以及对古树名木管护的考核主体、对象、程序。

 


文章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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