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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结算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2019/08/082660 作者:佚名
导读: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率按10%计算工程造价,另补计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11%*1%。工程结算时,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增值税率为11%开票累计总额凭证依据。

丽建价<2018>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调整为16%。为了进一步明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处理指导意见: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5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率按10%计算工程造价,另补计增值税率为11%的增值税=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11%*1%。工程结算时,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增值税率为11%开票累计总额凭证依据。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工程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简易计税法计价的工程项目按现行计价规定执行。

5、本意见适用于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本意见发布之前发承包双方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结算计价已有协议约定的,按其原约定执行。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8年12月26日

文章来源: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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