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为便于各相关单位理解并执行,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规定,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必要性
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最重要的管理者,建筑工程能否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起着关键作用,同时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优劣及施工过程中安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 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规定了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规定了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只是对项目经理管理做了明确,但均欠缺对项目负责人管理的实施细则,未对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作出可操作性的锁定或解锁。建筑工程施工中部分企业为了让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新的项目招标,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而导致原有项目管理出现失控。因此,有必要继续出台完善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并规范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我市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特点和具体要求,实施多年来,已在广州建筑界被广泛认识和认可,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5.《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
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
7.《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
8.《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文件主要对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的管理措施作出了规定。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是明确了项目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应承担项目的数量,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条件,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管理的方式,规范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更换后的责任、权利,进一步解决了项目负责人在不同种情况下更换后的管理及为招标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规情况,保证了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有序管理。
(二)文件的主要规定
1、规定了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数量及资格相关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更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对两个阶段更换负责人的具体条件作出了规定:(1)投标单位自投标报名之日起至开标前更换项目负责人;(2)企业中标后到项目完工前更换项目负责人。同时,明确了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3、制定了免走招投标程序的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定。
(三)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
本《通知》在没有增加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义务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了一些具体的内容,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实施后,无疑对我市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过去多年的实施情况看,未出现负面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