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法〔2021〕5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3日
黑龙江省住建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对申请办理勘察、设计、造价、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办事不方便问题,加快营造住建系统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1.编制省级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按照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和省司法厅下达的《黑龙江省直属单位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设定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结合目前住建厅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实施情况,编制《黑龙江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附件1),设定省级23个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中勘察设计企业14项,建筑业企业4项,造价咨询企业2项,房地产估价机构3项。
2.编制市、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对住建部设定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涉及市县住建部门权限的,编制《市、县住建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附件2),设定市级7个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中建筑业企业4项,招标人自行办理事宜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核发各1项;设定县级3个事项清单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其中招标人自行办理事宜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核发各1项。各市、县住建部门要将该目录的事项清单列入本市、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中,予以实施。
(二)规范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42号、黑政办发〔2020〕34号文件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附件3),并通过官方网站、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分类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在审查时或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等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在审查时或一定期限内对证明事项承诺进行全部核查。在核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期限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2.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实施在线核查。确需现场核查,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推送给有关住建领域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持。加强部门之间核查协作,有需要住建部门协助核查的,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告知承诺制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对发生有证明事项承诺存在虚假、欺骗行为、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情况的,按照《黑龙江省住建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省住建厅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实施动态管理。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事项,自2021年5月31日起全面实施。各级住建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总结经验,确保各项行政事项高效、有序实施。要对标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先进地区,不断扩大和提高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数量和质量。对新增加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并调整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三)开展宣传活动。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广泛宣传推广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全省住建系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黑龙江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市、县住建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附件1
黑龙江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设定告知承诺证明 | 行使层级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住建部 | 省司法厅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批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 省住建厅 | 上级人事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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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新办)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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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升级增项)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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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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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延续)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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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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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勘察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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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新办)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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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升级增项)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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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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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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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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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 省住建厅 | 原单位、养老保险收缴部门、人事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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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 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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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新办) |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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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升级)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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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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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重组、合并、分立)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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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乙级新办)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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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延续) | 省住建厅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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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变更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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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备案)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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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备案) | 省住建厅 | 注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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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县住建系统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用途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新办) | 市(地)住建局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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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增项) | 市(地)住建局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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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重组、合并、分立) | 市(地)住建局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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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 权限内建筑企业资质认定(延续) | 市(地)住建局 | 养老保险收缴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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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招标人自行办理事宜备案 | 市(地)、县住建局 | 人事部门、注册机构、原单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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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准运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证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 | 市(地)、县城管局 | 交通部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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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 水量检验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核发(新办) | 市(地)、县城管局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验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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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十)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