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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2022/04/224491 作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建房〔2021〕5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梳理企业情况。各市(地)住建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对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的企业特别是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从业情况进行梳理,摸清住房租赁企业底数,建立企业名录,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机构备案,纳入行业管理。住建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新增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二、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市(地)住建、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从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租赁资金、租赁金融业务、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三、有关要求。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同时结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2号)有关要求,由各市(地)住建部门牵头,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请各市(地)于2021年7月20日前报送企业梳理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住房租赁工作总结。联系人:张雪芹,联系电话:0451-53621744,邮箱:zxq53632262@163.com。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1年6月22日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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