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指引》明确禁止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等,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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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各地应当加强对远程异地评标的管理,做好主场与副场的协调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效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不进行排序。
放宽招标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
2月25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的10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将否决投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后进行确认。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此前,浙江、江苏、广东、宁夏等地也发布通知,严禁抽签、摇号确定中标人。
浙江:自2021年4月10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实施,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江苏:自2020年10月1日起《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施行,明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广东:2019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正式施行,明确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宁夏: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施行。提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指引》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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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计划发布
建设单位应于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标人专区填报招标计划。
但考虑政策发布后各建设单位对发布招标计划需一定的适应期,为确保市场交易平稳过渡,对于2022年5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计划可不受30日限制。
0 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招标人采取合格制评审,将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正选名单和候补名单的确定方法,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工程业绩使用。
0 3
探索评定分离
招标人应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当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超过三个的,中标候选人应不少于三个。
定标规则由招标人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0 2
浙江
3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自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
0 3
广东
广东人大常委官网公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限制最低价中标,排除了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
同时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0 4
宁夏
2019年2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施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细化了虚假招标的五种情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设置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设置的资质、资格条件已经被国家取消的;
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以投标人所有制性质为条件的;
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的;
要求提交超过法定保证金以外款项的。
文件原文:
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招标投标服务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招标人进场招标时,应提交招标承诺书(附件1、2),承诺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定标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将承诺书内容报送招标人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确认。
招标人及其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投诉、举报及评审(评标)结果复核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对处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党组织印章和纪检监察部门印章。
二、招标计划发布
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年度或分阶段或逐个项目提前公布招标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建设单位应于首次发布招标公告30日前登录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分平台/招标人专区填报招标计划,由系统平台自动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发布招标计划。
招标计划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项目确认文件后及时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并采用《关于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所附招标计划模板。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招标计划而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计划发布至招标公告发布不足30日的,建设单位应当发布更正公告顺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但考虑政策发布后各建设单位对发布招标计划需一定的适应期,为确保市场交易平稳过渡,对于2022年5月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计划可不受30日限制。
三、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可自主选择。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鼓励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四、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一)招标人采取合格制评审,将不再进行排序。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正选)名单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候补)名单(以下简称正选名单和候补名单)的确定方法,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
招标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法并通过“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确定正选名单和候补名单(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党组织印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
特别提示:
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正选名单不限制数量的,招标人应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列入正选名单。
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列入正选名单的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量进行限定的,限定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多于限定数量的,招标人应确定规定数量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列入正选名单;当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限定数量的,招标人应将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列入正选名单。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另外,招标人在确定正选名单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三十六条等文件规定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总承包及监理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提交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
1.现阶段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招标人应通过要求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
“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中明确: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需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其中,涉及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也可以直接调用北京工程建设交易基础数据库信息作为补充证明材料。
2.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工程业绩使用。
特别提示:
类似工程业绩应为与招标项目的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基本类似,已竣工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对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专业承(分)包、建设工程货物采购类似工程业绩以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的信息来源渠道,招标人可参照施工总承包类似工程业绩设置。
(三)招标人采取打分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分标准应以量化评审为主,控制主观评审分值。“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构成”和“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等无法提出明确可量化评审标准的评审项,其分值设定各不超过5分,评分记录表中主观评审总分值原则上不超过10分。
(四)招标人采取打分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评分汇总记录表中各评委得分平均值应采用去掉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打分(招标人可自主选择是否去掉招标人代表打分)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分,但仅能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
五、招标文件编制
(一)为进一步精简建设工程投标文件,规范编制要求,施工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标准、规范、规程、工法的具体内容无需载入施工组设设计,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工法或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招标人应在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要求,一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宜超过150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不宜超过200页。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对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采取扣分处理或否决处理。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设定评标标准和分值构成时,应当按照“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评标因素和分值构成及评标标准。其中,商务标为投标报价;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其他评分因素四部分内容;信用标仅指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立权重分配和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设定,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评标标准总体分值设定
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权重合计为100%,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商务标和技术标在总得分中的权重合计为95%-80%。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分值设置相对权重,商务标不得少于70%,技术标不得高于30%。
2.技术标具体分值设定
技术标可采用合格制和打分制。
采用合格制的,技术标不占评分权重。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工程项目,鼓励实行技术标合格制。
采用打分制的,技术标中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其他评分因素三部分合计占技术标的相对权重不高于10%。其中,“项目管理机构和(或)其他评分因素”设定分值时,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占“项目管理机构、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和其他评分因素”分值合计不高于50%;“项目管理机构和(或)其他评分因素”不设定分值,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占技术标相对权重不高于5%。
3.信用标具体分值设定
信用标分值设定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关于“不同规模建设工程的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权重”的规定。
4.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设定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即每上浮1%)减分按照百分制不低于5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档(即每下浮1%)减分按照百分制不低于3分。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渠道。具体标准应与本指引“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二)”相同。
(四)招标人采取打分评审的,招标文件评分汇总记录表中各评委得分平均值的具体标准应与本指引“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四)”相同。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公示内容应增加投标人商务信息,包括投标人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及“在施或新承接工程”(如有),拟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其中类似工程业绩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完)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特别提示: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不得公示投标人商业机密以及涉及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
七、探索评定分离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确定评标办法及定标办法
招标人应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定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招标人应当使用本市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评定分离”,明确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1.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等文件要求,合理设置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评标办法应明确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规则,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当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超过三个的,中标候选人应不少于三个。
2.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应明确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要素、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要素可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企业资质规模、信用等因素。定标规则由招标人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但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法。
(二)开标评标
招标人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规定数量的不排序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审意见表中列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四)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可由招标人工作人员担任,也可由招标人邀请具备相应专业能力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定标
定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定标办法,综合考量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中标结果公示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党组织印章、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定标结果等定标全过程资料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公示中标结果。
八、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专业分包工程及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工程货物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共同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文件均应加盖双方印章。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附件:1.招标承诺书(模板)(适用于施工总承包、监理项目及专业承包项目).docx
2.招标承诺书(模板)(适用于专业分包及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工程货物项目).docx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务中心
2022年4月18日
附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