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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改革之我见(83)领会《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

2022/05/054953 作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导读:当前,人工费在建设工程总成本中的占比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并成为影响工程成本的敏感构成要素。

领会《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

当前,人工费在建设工程总成本中的占比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并成为影响工程成本的敏感构成要素。科学测算建设工程人工价格合理水平在保护劳工权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为此,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38号文)关于“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的工作任务中提出“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提出了明确任务。5月1日试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编制规则》(以下简称《广东规则》),是广东省作为38号文试点地区积极落实这项具体工作任务的有益实践,也将成为广东工程造价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近年来,政府项目逐渐应用造价指标作为控制投资概算的工具,造价工程师们也不断提升造价指标应用能力。相对于以单位面积表现的工程造价指标,造价指数在行业内的受重视程度仍然较低,其准确概念的理解也相对模糊。

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建设工程及其主要成本构成要素市场价格变化发展幅度和趋势的数学表达方式。《广东规则》对人工指数的定义为“建设工程人工费在各时期与基准期相比的市场价格变化率,是反映一定时期由于劳务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人工费的影响程度的指标”,和工程造价指标一样具有直观易读的特点。但造价指数在投资成本管理中的有效应用,是需要指数本身的科学测算、评审、发布、评价等规范的管理活动作为前提保障,《广东规则》为这些管理活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的工作指南。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是《广东规则》明确提出的人工指数编制原则,同时在组织管理和实施管理方面涵盖了适用、规则统一性、规则的完善和修改、指数发布和评价等全部内容,细致地指引了信息反馈渠道、复核验算、样本和数据更新等细节工作如何实施。

在技术性工作方面,《广东规则》在第二至六章对人工指数编制的准备、测算、验证、评审等工作做出的详细规定,均基于数理统计学的科学原理,其中的“集合、权重、离散数据的四分位数(Quartile)法,3周期简单移动平均线(MA3)”等概念令人回忆当年学习这门课程的印象(有同行戏称“仿佛回到了数理统计学的课堂”),很明显《广东规则》按照这门学科的科学原理,指导有关人工指数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专业技术、注重实施质量。

广诚研究®之前课题中学习的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GB/T 51290-2018)是有关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测算的最新推荐性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在具体指标指数的测算方法上提出数据统计法、典型工程法和汇总计算法等三种指标指数测算方法;有关工料机市场价格指数的测算仅有6.0.1款的简单文字叙述和计算公式。《广东规则》采用了典型工程法的测算方法,与GB/T 51290-2018标准相比,突显了专业性和精细化(有兴趣的同行可以具体地对比阅读)。

细心的读者应该关注到,《广东规则》第六条“结合国家计量计价标准相关规定,制定指数调差法应用规则”表征了包括人工指数在内的所有工程成本构成要素价格指数的最直接应用领域——工程合同造价的调整。

广诚研究®于2021年5月发表关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的文章对“指数型”和“实物量价差型”和“混合型”三种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做了介绍。其中的指数型合同价格调整模式的数学原理可以简单表达为ΔC’=C*f(1+i),是关于各种物价、造价指数i(Index)作为元素的合同价格(C)和合同调整价格(ΔC’)之间的对应函数关系。

指数调差方式在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的第一选项得到采用;即将发布的新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也将指数调差法作为合同造价调整方式的首选项,可见,出台《广东规则》,已经在为新版计价标准的实施做充分准备。

国际工程中,FIDC新版合同条件同样推荐使用指数调差法,但在具体计算公式上设立了不可调定值和可调因子的权重比例,按人工、材料、机械等最要价格要素分解计算各自调整数据的方法,提高了合同价格调整数据计算的逻辑性和准确度,在具体数值计算上繁复了许多,对指数的要求也相对较高,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指数的具体来源和权重数值。

广诚研究®检索到某些国内合同文本中的合同调价计算方式较为简单,基本上与上述示意公式相同,以总合同价格与单一的工程造价指数相乘的简单关系计算数值。此种方式在操作上虽然相对简便,但由于指数单一、发布间隔时间、指数定义和来源不统一、指数本身的可靠性和以合同价作为基数容易产生数据放大失真等问题,相对精度并不高。

《广东规则》的工种分类精细化与FIDIC合同价格调差的理念是相近的,与未来材料设备指数测算中工程材料设备类型的精细化分类配套将为保证合同价格调整数据计算的逻辑性和准确度方面打下坚实基础。

总体上,笔者认为《广东规则》是落实《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38号文)任务要求的一项重要和成功的探索实践成果。未来,随着材料设备价格指数的建立,指数在匡估概算、合约规划、限额设计、合同造价调整等多领域的应用和结合造价指数应用的计价软件研发等有利条件下,工程造价指数的研究和应用前景是非常可期的。

文章来源: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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