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市建联字〔202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高新区管委会、华南先进装备园管委会:
市住建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中共韶关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4日
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意见
市住建管理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0〕435号),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实际,现就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城市(含县级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以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等级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均需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各县(市)此类建筑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其各县(市)此类建筑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六)单建式地下空间的开发,按总建筑面积30%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由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负责管理。即市住建管理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各自发证的单位负责。
四、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审批权限及收费标准
(一)易地建设的条件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国家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易地建设的审批权限
1.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1000平方米以下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武江区、浈江区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其他由各县(市)、曲江区由属地住建(管理)局审批。
2.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1000平方米以下的,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武江区、浈江区由市住建管理局审批,其他由各县(市)、曲江区由属地住建(管理)局审批。
3.浈江区、武江区私人住宅楼项目由浈江区、武江区住建局审批。
(三)易地建设的收费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发改联〔2021〕6号)执行。
(四)易地建设费减免适用标准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当地结建式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2.校舍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减免。
3.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房区改造项目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6.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7.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韶人防联〔2014〕1号)同时作废。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