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改为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省超限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行政许可办理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意见并达到“通过”要求,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批复(批复模板详见附件)。在未完成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批复过程中,应结合广东省超限审查系统“查看详情”栏目确认设计文件是否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规划变更)。如发现项目设计文件发生过重大设计变更(或规划变更),应要求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重新报送省超限委员会审查。对已通过省超限委员会专家审查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申请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批复。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批复,同时提醒建设单位将批复上传至佛山市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平台。对于未取得批复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为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对未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批复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一经发现,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进行诚信扣分。
五、对于在《佛山市地标建设项目提级管理制度》(下简称《制度》)印发日期(即2022年5月12日)之前取得省超限委员会专家审查意见的地标建设项目,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对于在《制度》印发日期之后取得省超限委员会专家审查意见的地标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