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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建局: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应结未结的项目,予以处罚!

2022/09/305008 作者:江苏建筑管理
导读:2022年11月1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2023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的通知》。

一、2022年11月1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

二、2022年11月1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

2023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三、建设单位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附原文: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建设、造价咨询、施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确保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优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做好建设工程年终结算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22年11月1日(含)前,造价咨询企业已收到完整结算资料的项目,应在2023年1月1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成果报告

二、2022年11月1日之后收到结算资料的项目,造价咨询企业应抓紧时间审核,发承包双方须积极予以配合。2023年春节前难以完成结算审核的项目,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造价咨询企业应针对性地出具阶段性成果报告,为年终结算提供有效依据

三、建设单位凭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项目成果报告或阶段性成果报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四、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结算审核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未完成审核的项目,于2023年1月1日前填写《苏州市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附件),上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六、应结未结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查实,属于造价咨询企业原因造成延误的约谈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及相关造价师的信用平台上予以录入属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并计入施工企业不良信用扣分;属于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审计部门或其他委托单位造成延误的,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纪监部门,加强督促整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则按照造价从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将其不良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结算工作中产生的纠纷问题,督促各方做好年终结算工作。建设各方应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通知认真做好年终结算工作。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事件,共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附件:图片苏州市建设工程应结未结项目一览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

文章来源:江苏建筑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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