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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04/1212096 作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有关“联合验收”的要求,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延期实施并重新发布,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明确提出,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我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要求,于2019年9月21日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自2019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近3年来,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并持续推进有关措施落地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工作不断深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联合验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为确保我省联合验收政策的稳定、连续、有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要求,将延期实施并重新发布。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关于使用人防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窗口和系统建设、验收主要流程和环节(申请、受理、联合验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运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提前介入服务等。

  (二)文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包括: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市、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的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城市建设档案验收等事项可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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